保定律师解读债务人以抵押担保债权是否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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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2-02 04:43) 点击:683 | ||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在抵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多轮查封的情况也较常见。实践表明,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保定律师要鸿志法律咨询电话:13831293930 个人网站:http://www.yaolaw.cn QQ咨询在线:416793830 微信在线:yaohongzhi123.保定律师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baodinglvshizixun.邮箱:yaohongzhi@sina.com办公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永华南大街秀兰公寓B座52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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