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承办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案件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4-10 05:05) 点击:397 |
保定律师承办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案件 案情简介:于某与田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009 年6月10日生一女田小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和、思想观念差异较大,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吵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律师努力,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 一、于某与田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田小某由田某抚养,抚养费由于某负担。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3000元。(当庭付清) 三、于某自愿放弃个人陪嫁物品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于谋应得部分,全部归田某所有。 四、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于某自愿负担。 相关法律文书: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徐民初字第xx号 原告于某,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保定市满城县于家庄村x区x号。 委托代理人要鸿志、张娇,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漕河镇某某村。 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艳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 审理。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009 年6月10日生一女田小某,现随被告生活。原告诉称,原、被 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和、思想观念差异较 大,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吵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 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田小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要求被告返还其陪嫁物品及负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 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于某与被告田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田小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3000元。(当庭付清) 三、原告自愿放弃个人陪嫁物品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应得部分,全部归被告所有。 四、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认 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提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对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律师感想: 此类案件虽然看似简单,但在诉讼过程中,离婚双方因为孩子和财产的纠纷也是多次的调解。这里需要律师彻底了解当事人的文化、生活背景,经济状况,离婚心理等一系列情况,才能做到游刃有余,彻底化解婚姻矛盾,达到和平解决矛盾。 保定律师要鸿志法律咨询电话:13831293930 个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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