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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11-21 02:06)     点击:379

保定律师解读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一、 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一九九一〕二十一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 民间借贷的利率多少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三、民间借贷的担保、抵押和保证人的问题。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  

四、企业(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企业(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对于企业之间约定利息的,应当属于非法所得,应当收缴。

本文作者?保定律师要鸿志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31293930 

注?本文系保定律师要鸿志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提供?属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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