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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谈离婚关于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11-05 05:20)     点击:338

保定律师谈离婚关于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01年,王某某和女友李某确定恋爱关系,王某某在此期间以个人名义付首付20万按揭了一套房子。2003年二人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李某开始参与还贷,婚后二人共同还贷20万。2010年,二人协议离婚此时房屋增值至400万。按《婚姻法解释(三)》,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购买房产并进行产权登记,离婚分割财产时,按揭房屋将被认定为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王某某某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应偿还李某出的十万元包括对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

增值部分为:(400万-40万)/40万×10万=90万

则王某某应支付李某90万+10万=100万

《婚姻法解释()》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有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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