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承办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及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7-25 11:34) 点击:707 |
案情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及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自2006年3月2日,申请人东某应聘到被申请人河北xxx公司处工作,岗位为离子交换,月工资平均为2133.08元。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给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给付双倍工资。经仲裁庭开庭审理和调解,双方达成被申请人给付20000元的调解协议。 相关法律文书: 1、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东某,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河北省保定市xxx村。 被申请人:河北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保定市xxx路xx号。 申请事项: 1、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12798.48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23463.88元。 事实与理由: 2006年3月2日,申请人应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离子交换,月工资平均为2133.08元。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曾多次找到公司的相关领导,但一直未予解决。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决定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于2012年2月29日离开被申请人处。现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裁决! 此致 保定市北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2年4月5日 2、保定市北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保北劳人仲案字(2012)第xx号 申请人:东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住址:河北省保定市xx村24号。 委托代理人:安志明,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要鸿志,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争议 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06年3月2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料、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006年3月2日至2012年2月29日)共计12798.48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23463.88元(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 申请人诉称:2006年3月2日,申请人应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离子交换,月工资平均为2133.08元。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曾多次找到公司的相关领导,但一直未予解决。申请人决定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于2012年2月29日离开被申请人处。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不应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6年3月3日至2012年3月2日的劳动合同,合同证实双方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双方合同届满时申请人提出不再与被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与相关规定,双方合同期限到期的以及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要为期缴纳社会保险的请求不是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综上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其请求。 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月平均工资2133.08元,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中载明合同期限为2006年3月3日至2012年3月2日,但申请人对此期限不认可。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过社会保险,申请人以此为由提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2年2月29日终止,申请人自愿放弃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所有权利,双方之间的所有事项全部了结,申请人不得再以此为理由主张任何要求。 2、申请人交回被申请人发放的工作卡等相关证件及工作时相关的材料。 3、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20000元,共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2012年6月8日前,金额为10000元;第二次支付时间为2013年6月8日前,金额为5000元。 4、申请人放弃其它的所有仲裁请求。 5、双方再无纠纷。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仲裁员: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律师体会: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很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在实践中,企业由于处在强势地位,经常出现侵害劳动者权利的情况。当劳动者利用法律的权利来维护自己时,在执法者的较弱的执法力度面前,不得不做出部分妥协。再有,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是一裁两审制度,其时间能长达一年以上。一般劳动者的诉请都不是很大,这样的时间成本劳动者根本负担不起。最终劳动者只能妥协解决。 律师建议:尽快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增加劳动争议篇章,或专门案件的篇章(包括交通赔偿的案件),在此基础上设立专门法庭办理。尽量缩短这些小案件的时间成本。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