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承办采用往后倒表的方法盗电盗窃罪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7-26 05:25) 点击:596 |
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保新检刑诉(2004)106号 被告人于x, 男, 1966年9月 12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l略。农民。2003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保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崔x(别名崔x),男,1971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系保定市新市区某造纸厂厂长。2003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x, 男, 1945年5月 14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住l略。系保定市某造纸厂厂长。2003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x, 男, 1959年9月 12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系保定市新市区某造纸厂厂长。2003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x、崔x、马x、郑x涉嫌盗窃一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4年1月26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2月16日因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3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l、被告人于x伙同崔x在2003年3月至7月间,先后五次在保定市某造纸厂利用配制的电表箱钥匙打开电表箱,采用往后倒表的方法盗电,总价值150600元。 2、被告人于x伙同马x在2003年3月至8月间,先后6次在保定市某造纸厂内利用配制的电表箱钥匙打开电表箱,采用往后倒表的方法盗电,总价值98000元。 3、被告人于x伙同郑x,在保定市某造纸厂内利用配制的电表箱钥匙打开电表箱,采用往后倒表的方法盗电,总价值30600元。 4、被告人于x于2003年8月在某宾馆舞厅盗电价值1600元。 5、被告人于x于2003年5月在某网吧盗电价值4207元。 6、2001年农历一月底,被告人于x伙同段x(已判刑)、李x、李x(二人在逃)在清苑至蠡县的公路上盗窃一货车上的塑料40袋,价值43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于x、崔x、马x、郑x的供述:证人许x、秦x、郭x、靳x、段x、冯x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价格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x、崔x、马x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郑x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二00四年六月 被告人于x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崔x、马x、郑x取保候审: 二、辩 护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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