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保定律师本着为您提供专业、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实现大律精诚的意义。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保定律师承办自制钥匙盗窃摩托车的盗窃罪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7-26 05:10)     点击:407
案情经过:
2002年5月20日晚9时许,李x到保定市环城路某居民楼楼口,用自制钥匙盗走杨x银灰色鹿城牌125踏板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800元。2002年5月22日下午3时许,李x伙同尹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车前往临西县销赃途中被临西县公安干警抓获。被盗摩托车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2002年8月1日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李x构成盗窃罪向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作为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参加了诉讼。
辩护词简要:
1、被告人李x属于自首。2002年5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x、尹x驾驶摩托车前往临西县途中,临西县公安干警在巡逻中,发现两人行迹可疑,便对其进行盘问。二人便主动交代了在保定市盗窃 摩托车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因为其交待罪行的行为具有主动性,因而属于自首。
2、被告人李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案发后因行迹可疑被公安机关讯问,遂交待了自己盗窃的全部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67条、第17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辩护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盗窃行为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仅因行迹可疑,被临西县公安干警盘问,遂交待了自己盗窃的全部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而且案发时,被辩护人是未成年人。综合以上情节,被辩护人获得了较轻的刑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要鸿志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要鸿志律师,要鸿志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要鸿志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3129393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要鸿志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保定律师 | 保定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要鸿志律师主页,您是第7113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