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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承办低价收购来源不明二手电脑收购赃物罪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7-26 04:27)     点击:521
基本案情:
  张x在北京中关村海龙大厦经销电脑及零部件,2001年6月28日,从熟人胡x处以800元低价收购一台组装电脑。当时他想这台电脑不是好来的,“不是偷来、抢来的,就是骗来的”,几天后,他问胡x电脑的来路,“胡说是朋友弄来的,意思是偷来的”。经查实:电脑是胡x的朋友王x伙同他人于2006年6月26日3时许到北京市海淀区的一户居民家窃得,价值人民币1680元。经相关人员指认,张x于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购赃物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2002年4月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张x涉嫌收购赃物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作为张x的辩护人参加了诉讼。
辩护词精要:
    1、被告张x是初次犯罪,无犯罪前科,只是贪图一时的小便宜,主观恶性较小。
     2、涉案财物价值较小。
     3、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坦白罪行,并将所得款项和赃物及时退还公安机关。
法院判决:
    张x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张x在犯罪中,涉案物品价值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等,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被辩护人张小亚明知电脑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人民币800元予以购买,构成收购赃物罪。但被告人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财物价值较小,而且认罪态度较好,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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