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承办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强奸罪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7-26 04:09) 点击:390 |
一)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2004)阜检刑诉字第33号 被告人齐x,男,53岁(1951年2月15日生),河北省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河北省清苑县东XXX村。2004年3月25日被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候x,男,53岁(1951年7月8日生),河北省清苑县人,汉族,高中丈化,清苑县XXX职工,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富XXX胡同85号。2004年3月25日被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齐x、候x强奸一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4年7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04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4年8月1日已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工作,现查明: 2004年3月23日,被告齐x驾驶一辆蓝色夏利出租车载着被告人候x、XXX(在逃)到山西省五台山去旅游,途径我县龙泉关镇印钞石村时道路被堵,欲绕行又不知如何行驶。此时,该村村民王XX(女,15岁)将三名被告引王公路。后三人将王XX拉至五台山第五招待所216房间, 当晚,三人将王XX轮流强奸。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记录。2、证人证言。3、现场堪查。4、河北省公安厅鉴定书。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x、候x(XXX在逃)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其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社会后果,为打击此类犯罪,保扩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起诉。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助检员:张XX 2004年8月18日 被告人齐x、候x在押。 本卷复印件及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二)辩 护 词 (三)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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